(2024年3月14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为切实加强中共政协莆田市委员会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机关党委”)建设,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市政协机关党委在市政协机关党组、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机关各党支部组织建设。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党委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大力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深入开展模范机关创建活动,努力建设政治型、学习型、效能型、服务型机关党组织,为完成机关各项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市政协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市直机关党工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协机关党委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4人,党龄一般不低于3年,当选后年龄一般能任满一届。
委员在任期内出缺超过三分之一的,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任免的,应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第五条 市政协机关党委书记一般由秘书长担任。
第六条 市政协机关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为服务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市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时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督促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的纪律,关心关爱党员,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机关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机关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
第七条 市政协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机关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精力到位。其主要职责是:召集党委会,研究安排党委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党的工作规划;深入支部调查研究,指导和推动工作;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及时向机关党委传达市政协党组、机关党组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方面为机关党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主持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受机关党委书记委托,召集党委会,安排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入支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工作;了解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以及对政协机关重要决策、工作部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向政协机关党组汇报;经常与委员保持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八条 市政协机关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机关纪委书记主持机关纪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召集纪委委员会议,研究安排纪检工作;2.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纪检工作年度计划;3.深入基层调研,及时提出加强纪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认真受理、处理与纪检有关的来信来访;5.加强纪委班子自身建设,提高纪检工作水平;6.完成上级纪检机关和机关党委交办的工作,及时向上级纪委(纪工委)报告工作。
第九条 市政协机关党委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培养和发展工作,推进党内民主,开展党内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抓好党员的学习教育。根据上级规定的学习内容和有关要求,组织党员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督促党支部认真制订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召开。定期发布党支部重点工作提示,督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要求。
(三)做好党员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登记并更新党员名册;办理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
(五)推进机关基层党内民主建设。改进机关党委和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实行由党组织推荐、党员群众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推荐机关党委候选人人选,通过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机关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做好市党代会代表的推荐选举工作;向党员报告机关党委工作开展情况和加强自身建设情况,并接受党员评议。
(六)强化基层党内监督。定期检查公布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支持机关纪委履行职责,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严肃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七)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机关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每年至少分析一次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八)深入开展创建模范机关活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为目标,以建设“政治型、学习型、效能型、服务型”机关为抓手,聚焦政治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全方位、系统性推进模范机关创建工作与政协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深入开展党支部“达标创星”活动,不断提升模范机关创建工作质效和水平。
(九)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深化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机关党支部与挂钩扶贫村、社区、学校等结对共建,推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行动。经??够蛏?、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机关文化生活。
(十)树立和学习身边先进典型。按照上级党委部署,做好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推荐工作,积极做好先进典型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 坚持重大问题由市政协机关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商议确定,其他党委委员可以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建议?;嵋檎倏氖奔浜鸵樘猓偈闭偌囊酝?,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同时提供必要的材料。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研究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围绕市政协机关中心工作,研究、解决机关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审议召开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方案。
(三)研究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四)讨论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
(五)听取和讨论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和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六)讨论通过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七)讨论和审批所属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意见。
(八)审议(审批)党员党纪处分决定。
(九)讨论通过机关党委换届选举方案和机关党委向党员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十)讨论研究由市政协机关党委表彰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以及党费开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市政协机关党委会议通过的重要文件,由书记签发;决定的事项由专职副书记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党务干部业务培训,合理安排党支部书记(委员)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每半年至少向市政协机关党组报告工作一次,每年至少向市直机关工委报告工作一次,如遇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健全机关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工作制度,与所联系党支部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帮助和指导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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